《教育督導問責辦法》9月1日起實施,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出臺的教育督導問責文件。9月1日,教育部召開第四場金秋新聞發布會,介紹《教育督導問責辦法》有關情況。
“十次督導,不如一次問責。”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、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說,長期以來,教育督導之所以不能充分發揮作用,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問責跟不上。讓督導“長牙齒”真正落地,必須制定專門的問責辦法。
田祖蔭介紹,《教育督導問責辦法》有三大創新點:第一,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出臺的教育督導問責文件,督導權威性、有效性從制度上真正確立起來。第二,對約談整改、資源調整、組織處理等作出規定,有利于實現教育督導與教育執法、紀檢監察的聯動。第三,明確了督導問責的對象、內容、方式和程序,實現督導問責的規范化。
《問責辦法》著重從4個方面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。
第一個方面:“問誰的責”,明確了問責對象。主要包括3類對象:一是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。二是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。三是有關工作人員。《辦法》明確,以上3類對象,如存在不履行、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,按規定進行問責。
第二個方面:“誰來問責”,明確了問責主體。《辦法》明確,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問責工作,依法追究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、個人的責任。同時,整合教育監管力量,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、處罰、執法的聯動機制,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問責職責。
第三個方面:“問什么責”,明確了問責內容。主要包括以下六類情形: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、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。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。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。四是辦學行為不規范。五是教育教學質量下降。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。《辦法》明確,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,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。
第四個方面:“怎么問責”,明確了問責方式。分兩種情況:第一種情況,針對被督導單位,主要采取公開批評、約談、督導通報、資源調整、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。第二種情況,針對責任人,主要采取責令檢查、約談、通報批評、組織處理、處分、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。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,還可采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、從業禁止、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。
田祖蔭介紹,總之,出臺《問責辦法》,是教育督導“長牙齒”的一大重要舉措,是我國教育督導制度建設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。為推動《問責辦法》盡快落實落地,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以多種方式組織開展《問責辦法》的解讀和培訓,督促指導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,全面啟動問責工作。